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民委员会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财保12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强,该村主任。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民委员会35160554.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保险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刀刀板村民委员会35160554.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三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