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740号
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公司商务总监。
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婧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