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558号
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神洲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甘田。
被告: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电器有限公司、武汉神洲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江西福拉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