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926民初31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交纳2961元,由原告察右前旗腾越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晓 娟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