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26执1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现住集宁区。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92875069H,住所地集宁区桥东解放路280桥西4号1户。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内09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以(2021)内0926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划拨给付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位于察右前旗XXX小区9号楼3单元10XX、11XX、12XX、13XX号(合计XXX平米)四套房产。
本院依法委托锡林郭勒盟恺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被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对以上财产作出锡盟恺信估字[2021]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XXX小区9号楼3单元10XX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81421元、11XX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88558元、12XX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95696元、13XX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02833元。
本院依法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XX小区9号楼3单元10XX号二次流拍价为人民币444788元、11XX号二次流拍价为人民币450248元、12XX号二次流拍价为人民币455708元、1301号二次流拍价为人民币461168元。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以XX小区9号楼3单元10XX号二次流拍价人民币444788元、12XX号二次流拍价人民币455708元、13XX号二次流拍价人民币461168元,以上合计1361664接收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位于察右前旗XX小区9号楼3单元1001、1201、1301号三套房产。以上财产抵偿投资款1010000元、评估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6945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244523元(其中500000的利息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500000×15.4%÷365×644=135858元;其中510000的利息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510000×15.4%÷365×505=108665元)、加倍迟延履行金65221元(以投资款1010000元为基数,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9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之日2021年4月7日后十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止,1010000元×1.75?×369天=65221元)、执行费12500元,以上合计1353189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年9月26日以(2021)内0926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划拨给付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位于察右前旗XX小区9号楼3单元10XX、11XX、12XX、13XX号(合计571平米)四套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年9月25日以(2020)内0926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
三、将察哈尔右翼前旗天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划拨给付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位于察右前旗天祥蓝湾小区9号楼3单元1001号、1201号、1301号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四、以上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转移,交付以上财产前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过户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五、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差额8475元交于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睢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