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6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宽,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92875069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解放路二八〇桥西4号1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13Q876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百旺家苑C7独立104/204。
法定代表**。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晓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