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乌兰察布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6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宽,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92875069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解放路二八〇桥西4号1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13Q876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百旺家苑C7独立104/204。 法定代表**。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晓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