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小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