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73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礼,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双杰电气公司支付超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7210号裁决书。双杰电气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双杰电气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66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双杰电气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双杰电气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69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6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