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D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上诉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杰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杰电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且未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被上诉人不同意续签。上诉人据此终止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终止,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答辩称:我一审的微信记录可以证明上诉人公司从来没有和我进行过协商,我要求按原来的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上诉人一直没有回复,所以我认为上诉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我支付赔偿金。
双杰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0 626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2年11月9日入职双杰电气公司,工作岗位为数控机床操作技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又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257元,双方均同意以此作为本案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以要求双杰电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假工资、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怀劳人仲字[2022]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双杰电气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0 626元;2.双杰电气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带薪年假工资6263.91元;3.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杰电气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第1项,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第2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况的事实存在争议:
双杰电气公司主张,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故其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就该主张,双杰电气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予以证明。
双杰电气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送达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其上载明:***,您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1月8日到期,公司决定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请您最晚于 2021年11月8日下班前办理完相关续签手续,超过该时限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将保留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双杰电气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上载明:***,我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8日已到期,鉴于您个人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日起已终止,请您收到本通知书后当天办理完相关手续。
***主张,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双杰电气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版本变更了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将怀柔生产基地变更为北京,工作岗位变更为作业,上述变更未与其协商,故其不同意续签。就该主张,***提交《劳动合同续签书》、聊天对话截图予以证明。
《劳动合同续签书》显示:甲方为双杰电气公司,乙方空白,一、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8日期满,本次续签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作业”类岗位(工种)……三、乙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北京”,乙方理解由于甲方是在全国范围内均设有办公场所的集团企业,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根据生产或业务经营需要调配工作地点,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就职……
聊天对话为***与双杰电气公司人事曹某,其中2021年11月5日,曹某发送消息:徐工您好,现通知您下午2点前来我办公室续签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当日***回复:你好曹工,看了你给我的新合同,公司属于重大变更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更改我不认同,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我不同意你新合同更改的内容,我要求按原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的。
就上述证据,双杰电气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劳动合同续签书》格式真实性认可,“作业”是否为其公司填写不清楚,其余内容均认可。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双杰电气公司称其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有两处,一处为海淀办公人员工作地点,一处为怀柔生产基地,约定北京就是指代怀柔。续签书约定的同意调配工作地点等内容是针对合肥办公场所的外地工作人员,该续签书是公司统一版本。
一审法院认为,双杰电气公司与***均同意仲裁裁决的双杰电气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 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263.91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杰电气公司与***已经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杰电气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其公司提供给***的《劳动合同续签书》中,工作岗位记载为“作业”类,未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且工作地点由之前的怀柔生产基地变更为北京,并注明劳动者同意服从调配工作地点,双杰电气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且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双杰电气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0 626元;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263.91元。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杰电气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杰电气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杰电气公司主张其系在***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终止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查,***已经与双杰电气公司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杰电气公司向***提供的《劳动合同续签书》中显示工作岗位记载为“作业”类,工作地点为北京,并注明劳动者同意服从调配工作地点,与先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相比,已经发生变更。在***对此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双杰电气公司并未及时予以回复,而是直接以***个人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关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杰电气公司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双杰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志伟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记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