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57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142343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4日,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43.457693万元(未包含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见和解协议书。
本案执行到位2053775元,已缴纳执行费5377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6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和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