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233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东祥和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男,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男,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彪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