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881号
原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一农场0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熊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高速路北辅路水岸小镇D区1号楼19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文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集团新客站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97元,减半收取计15398.5元,由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