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352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第一农场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694。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