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352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第一农场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694。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