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6民初1088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69005542X7,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世纪大道8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宁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694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一农场0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乌兰察布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晓娟
审 判 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