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02民初772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窑洞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的要求,对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标段)工程进行返工、改建;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原告就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口处的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于2023年10月23日中标。原、被告及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后,被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进行了阶段验收,发现存在多处施工缺陷,原告遂委托呼和浩特市某某建筑工程检验试验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窑洞C1-C3、S1-S7的缺陷工程进行鉴定。2024年6月27日,某某公司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首层地面面层厚度、结构顶板厚度、保温材料原材料厚度、防水材料原材料、室外回填土回填质量、室内隔墙质量均未达到设计图纸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XXX)的要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返工未果,只得诉诸法律,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被告施工部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023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原告发包的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8月18日开始进场施工,2023年10月份,原告发出招标公告,被告中标了案涉工程,2023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封顶,10月23日原告及勘验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施工的主体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基于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返工、改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协议,原告也没有支付过被告工程款。本工程是原告将工程承包给案外人***施工后,后补的招投标手续,由被告中标,因此即使存在与图纸不符,需要返工改建的情形,原告也应当直接找案外人***进行返工改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开工报告》,被告某某公司申请于2023年8月开工。
2023年10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发出《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中载明:我方兹以3952494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预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2023年10月15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60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2023年10月23日,内蒙古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明:内蒙古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蒙古某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就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项目、(招标编号:XXXX)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招标采购,经评审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认真评审,你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请贵公司接此通知后在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中标人: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3952494元。
原告提交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及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盖章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及图纸,就施工中图纸要求进行详细描述。
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由某某公司(建设单位)、某某公司(施工单位)、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勘查设计单位)及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基础、主体验收记录表》,载明:工程名称: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窑洞S1-S7、窑洞C1-C3),验收方案:各单位验收报告齐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意见),验收过程:验收过程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基础、主体验收程序完成,施工单位验收意见: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标准及质量要求标准,同意验收,勘查设计单位验收意见:同意验收,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2025年5月29日,经本院委托,亿通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25】蒙YT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六、鉴定意见:1.对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标段)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结果如下:国家规范和设计图纸:不满足,参数名称:1.S1、S2、S3、S4、S5、S6、S7、C1、C2、C3建筑单体中板的钢筋间距、地面混凝土厚度、隔墙与混凝土主体的连接、及外观质量;2.S2、S4、S5、S6、S7、C1、C2、C3建筑单体板的保护层厚度;3.S1~S7、C1~C3建筑墙后回填土的施工;4.S1、S2、S3、S4、S5、S6、S7、C1、C2、C3建筑单体地面回填土的压实土压实度;5.S1~S7、C1~C3建筑外墙保温板厚度;6.S1~S7、C1~C3建筑外墙防水。2.内蒙古某某生态文化项目(一标段)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与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花费鉴定费65000元。
另查明,2023年,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某某公司发出呼自然资源停字【2023】XX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在某某村西南古地建窑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向原告某某公司发出呼林草立通字【2025】第XXXX号《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载明:你(单位)涉嫌实施的窑洞和假山设施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案涉项目的施工,为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另,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被告某某公司配合原告完成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并签订有相应《开工报告》《工程变更签证单》等文件,足以证明被告某某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公司进行部分施工,现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原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抗辩称被告并非实际施工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已经进行验收,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返工、改建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经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案涉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与被告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可以此主张返工、改建,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现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相关部门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整改,不存在返工、改建的基础及必要性,故对于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及鉴定费分担问题,如上所述,案涉项目存在工程质量与被告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应当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