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建平方泰劳务有限公司、呼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建平方泰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呼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项目部、贾龙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项目经理部与内蒙古建平方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条虽然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且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项下包括9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并列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为一个单独案由设立,解决的主体问题为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其法律性质属于专业分包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管辖的依据在本质上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可是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没有提及。所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对管辖的约定并不对抗专属管辖的规定。《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中对管辖的约定有效。应依约确定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案由,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涉案工程位于托克托县,故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书记员  刘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