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域建材申请执行呼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5执1355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书 记 员  荣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