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07民初51号
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成人,汉族,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至被告的银行账户2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至今仍未给付。
被告***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原告在2014年11月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汇款20万元。所借款项通过***经中国农业银行满城县支行,账号是62×××63,汇给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账号为62×××70。原告提供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出具证明和录音光盘等证实上述事实。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款200000元属实,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款200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方圆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田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