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大黑沙土镇银匠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达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皓月路222号霍寨村1号。
法定代表人:冀海军,该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永兴达花园车库2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4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与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土默特*****达学校提出管辖异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错误的支持了土默特*****达学校的管辖异议申请,裁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6月3日,**购买了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建设的位于土默特*****达学校院内的房屋,**与土默特*****达学校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将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才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属于专属管辖,不再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是依据合同管辖标准确定管辖法院。而合同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位于土默特**一个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所以本案应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移送至土默特**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系判令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赔偿违约金;从本案案由和诉讼请求看,**请求的系因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土默特*****达学校、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而引起的给付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是指静态的物权关系,如物权确认、物权使用、物权收益、物权处分、物权保护等关系引发的纠纷。而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该案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故呼和浩特市是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记员 葛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