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永兴达花园车库2楼(南茶坊宇霖蔬菜批发市场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成应,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表明服从一审判决,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窦 双
审 判 员 戴玉英
审 判 员 鄂晓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沛然
书 记 员 韩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