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384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永兴达花园车库2楼(南茶坊。
法定代表人:刘成应,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万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段利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