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4民初548号之一
原告:**,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永兴达花园车库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计29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万华
人民陪审员  伯晓华
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