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4民初276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杨冰,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
被告: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刘应成,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杨冰、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茹
人民陪审员  刘万锁
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