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397号
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玲,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友林,北京华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沙月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