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31号
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林风二路39号院4号楼7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被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袁社平。
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4元,由北京科力恒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