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4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化德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许太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转入债务商定于每月支付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供暖期每月支付100万元,供暖期完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14执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志伟
审判员  霍新利
审判员  李明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