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长顺镇先锋街441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全,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新街15号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全,任董事长。
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6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00145元,案件受理费10501元,执行费20401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01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乃贵
审判员 张文锋
审判员 王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