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执异23号 异议人(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9月6日,对执行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41000580012017003661账户内存款365322.45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365322.45元属于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为国家预算收入,不应被执行,请求法院终止对国库资金的执行,并协助异议人将退税款缴入国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漳电华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申请冻结金额1820546元,冻结期限一年,当时实际控制金额1874.17元。2022年4月28日,异议人向该冻结账户退还被执行人税款365322.45元。2022年5月,异议人经核实又确定被执行人已不属于享受退税政策对象,故于6月2日发文通知被执行人缴回已退税款365322.45元,而被执行人则以账户被冻结为由未履行退税缴回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365322.45元存款的权利归属。因该争议属于实体问题,执行程序并非审查处理的适当程序,故本案对此不予审查,案外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