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756号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谊,男。
被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