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三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2317号

上诉人:无锡三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锡三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三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三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矫健

审 判 员 郭晓明

审 判 员 王安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胡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