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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027号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1232A。
法定代表人:王健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仕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东)168号4幢3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0258461N。
法定代表人:任祥勇。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仕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娜娜
书记员袁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