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33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谊,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上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2)黔0302民初5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魏平根、周爱秀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受理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书。事实和理由:该院在受托执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执民字节2762号过程中,执行人员没有按原审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项执行。即使付不了现款,也应返还完整的变压器,而不是报废的。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是买卖关系,上诉人把全新的变压器委托交付被上诉人代销,归还也应是全新的。为此,上诉人多次电话、书面和专程去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法院派员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到货物实际堆放地现场察看,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交付执行标的物,但执行法院却没有采纳。本次向委托地法院起诉,执行标的物数量已有变动,被诉人也增加了。诉讼的理由是执行物质量纠纷,应与前诉合同纠纷不同。
本院认为:起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陈子友因变压器销售产生合同纠纷,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已进入执行程序。起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执行过程中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通过执行程序处理,不能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上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