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95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
法定代表人:申旭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婷,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之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3.81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86.9元,合共357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