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411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第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70元,减半收取79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苍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