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

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锡林浩特聚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2780号
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锡***聚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
责任人:郭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锡***聚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已减半),由原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丽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呼和苏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