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02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地址:来宾市桂中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来宾市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覃刚,经理。
被执行人覃刚,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合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壮族。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8日,壮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兰俊,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3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来宾市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大道西××号***都综合楼的三宗房产,门牌号分别为:1栋203、201、206,产权证号分别为:4504400054152、54151、54153号,产权面积分别为:290.94、856.98、328.15平方米为抵押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来宾市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西40号***都综合楼1栋203号、206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4504400054152、4504400054153,产权面积分别为:290.94平方米、328.15平方米;
二、拍卖被执行人**、***二人名下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西40号***都综合楼1栋201号房屋,产权证号:4504400054151,产权面积:856.98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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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