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2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朱新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西沟山。        
法定代表人:申忠强,该公司总经理。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316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系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股东,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全
书记员    苏诺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