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803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恒大绿洲2号商业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2734XF。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
被告:合肥华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中建智立方一期A-3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397138。
法定代表人:朱仁勇。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华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438.33元(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以上暂合计为20243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系生产电力设备企业,2020年5月27日,被告二将票据号码为23013670000242020032560419992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该汇票的出票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合肥华祥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兑人为被告一;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25日;汇票记载的票据金额为20万元整。原告收到上述汇票后于汇票到期日申请提示付款,截至原告起诉时,承兑人被告一也一直未能付款。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冰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