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2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
法定代表人:于子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石窑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22350W。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881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给付申请执行人34955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受理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限制消费;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神木市店塔镇**煤矿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晓
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马久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