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323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900W。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6.9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魏永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琪
书记员廖仕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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