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万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晨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德彪
书记员代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