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3民初934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干 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