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乾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民初6327号 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36号****产业创新园8号楼8B-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2782123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都市物语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3159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广西公安监管实战应用平台软件,双方签订《广西公安监管实战应用平台项目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00万元,价格为固定不变价;付款时间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被告收到业主单位第一阶段付款后7日内支付40%即80万元,第二阶段为被告收到业主第二阶段付款后7日内支付60%即120万元,同时双方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第一阶段款项仅支付6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就该合同尚欠140万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然被告未剩余款项。故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采购合同、通过最终验收的通知(照片)、律师函、EMS面单、送达签收截图、汇款回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企查查截图一组。 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放弃质证的情况下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广西公安监管实战应用平台项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用于该平台的软件模块6套(按附件清单),原告配合被告或者指定的项目集成商进行软件调试安装并提供为期3年的质保及软件升级等运维服务。软件(含技术服务)的总价为200万元,该价格为固定不变,包括被告为实现合同规定事项所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因被告项目调整等属于被告原因导致软件需求或者技术服务增加的,合同价款按项目实施情况计算。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三条约定,在收到广西公安平台项目第一阶段付款后,被告在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即80万元;收到第二阶段付款后,被告在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60%,即120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软件。2020年11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首期款30万元。2020年11月23日广西公安厅科信办通知该平台通过最终验收。同年12月16日被告支付二期款30万元。后被告未再付款。原告催讨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原告已完成软件的交付并经业主单位验收通过。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有关于被告收到业主单位的付款后再行支付给原告的条款。该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形式上属于对履行所附的条件,但实质是附期限履行的约定。在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故原告经催讨无果后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剩余价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催讨后仍未支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向原告释明后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应由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剩余价款1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帐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