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大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58810X。
法定代表人:何敏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6629H。
法定代表人:刘淑聘,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淑聘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4366.02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13738元、执行费12495元,剩余58133.02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9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未申报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集凤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淑聘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少香
书 记 员 曾婷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