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5AEA17。
法定代表人:胡宝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朱昌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大陶口村**代码:91350481685058810X。
法定代表人:何敏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实现债权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81执2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增贵
审判员 陈兴会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航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