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481执3296号
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闽0481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1962.50元,该款收取本案执行费8650元,余款633312.50元清退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6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12.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现该案已经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