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1379号
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447X9B,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台溪村黄窠。
法定代表人:吴良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林建云,、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58810X,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大陶口村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敏杰。
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求后的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2306.5元,由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