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7民初20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大陶口村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古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