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7民初20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大陶口村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古丽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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