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082执83—1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维,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百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督字第35号支付令,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49643元(其中受理费5658元,执行费109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国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