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5426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迎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5426号
原告: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654927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街道稍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炎,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杰,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迎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2026640,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116-K室。
法定代表人:张宴。
原告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公司)与被告上海迎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一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炎、王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迎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一代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迎铭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074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九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新一代公司供应迎铭公司整套电器设备,新一代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迎铭公司结欠货款10074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其支付。
被告迎铭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4月24日,新一代公司与迎铭公司签订九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新一代公司供应迎铭公司各种电力配置的开关柜、控制柜等电力配件设施,九份合同总计金额2219400元,新一代公司按约供货后,迎铭公司陆续付款1212000元,结欠货款1007400元未付。2019年1月3日,新一代公司向迎铭公司发“律师函”催讨该笔结欠的货款1007400元。迎铭公司收函后于2019年1月4日回函称将在春节前部分或全部付款,最迟在4月份支付全部欠款。后迎铭公司仍未支付,新一代公司催讨不着,于2019年8月5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支付凭证、律师函及回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一代公司与迎铭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迎铭公司结欠货款10074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一代公司要求其支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迎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迎铭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07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0元,减半收取6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5元,由迎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泽全